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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ge

徐欣瑩系友的學經歷介紹:
★明新科技大學教師
★國立交通大學土木系博士、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測量工程學系學士
★大時代測量顧問有限公司執業技師
★內政部地政司衛星測量中心研究員
★專門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測量技師及格

哪裡可以找到優秀學姐的資料:
認識徐欣瑩:http://www.shesinging.com/singing2009/

(來源IP:140.116.42.53) 2009-11-13 15:24:29
Cage

在南部唸書的我,來到成大第二年(博士班)認識一位成大畢業的學姐(成大測量系-84級畢業),得知她在博士(交通大學土木所)唸完後,放棄可以到NASA當台灣第一位女科學家的機會,出來為民眾服務。因此,也推薦給測量系的學弟妹們。

看過她寫的一段話:
「很多人都認為參政是要撈錢或名利,基本的溫飽對欣瑩而言不是什麼問題了,我沒想過要坐豪華轎車或過奢華的生活,我只想要真正為竹北做點事」 -- 徐欣瑩

而且我親自聽過她的演講/上課,她的演講非常不同,總是可以帶給年輕學子不一樣的想法。精彩可及,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他在演講中最後分享她的座右銘
『因為投入所以深入、
因為付出所以傑出、
因為關懷所以開懷』

讓我蠻欣賞這位學姐!
目前她在竹北要出來為民眾服務,這位曾經受過美國太空總署教授欣賞的她,放棄了當太空女俠的夢想,用青春來為新竹縣竹北的人民服務,實在令人感佩。

如果有在新竹縣竹北市的朋友,也可以和他們介紹有這麼一位好的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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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介紹在成大認識的學姐,

不過,其實想表達的是我們都可以決定我們的環境,偶爾看電視轉到新聞台看到的畫面,都不是很好,不是吵翻天就是不提政見打口水戰,延宕建設發展。

我們不管政治,它總有一天會管我們; 政治不安定,經濟生活也受影響。猶如健康,年輕時熬夜不在意,年紀愈大影響就看得見。

12/5(六) 是四年度一度的3合1選舉 ( 鄉長、市議員、縣市長 )
我們可以選擇好的民意代表,來讓家鄉更好、更進步,成年的我們,手上都有選賢與能的權利,都可以讓環境更好。

請住在新竹縣市的朋友/學弟妹們可以相互告知竹北市的朋友們,邀請他們與父母一起為這位關心「教育」、「健康」與「遠見」的學姐,絕對專業與清白,請學弟妹一起支持唷~

Cage學長 敬上

(來源IP:140.116.42.53) 2009-11-13 15:22:15
蔡展榮

2009/10/12星期一11:00於測三教室接到學弟妹們的意見:

為鼓勵母系學弟妹們支持並踴躍參與由系會籌辦的有意義活動俾凝聚對母系的向心力,建議系友會獎助金委員會宜審查與挑選合格的活動案並酌撥經費贊助之。

(來源IP:140.116.80.142) 2009-10-12 19:33:24
蔡展榮

以下是尤瑞哲老師於2009年10月6日提供的修正版:

國立成功大學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系友會章程(草案)
中華民國77年5月第一稿
中華民國77年9月第二稿
中華民國78年2月第三稿
中華民國98年9月第四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成功大學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與團結會友、協助母系發展、促進測量與空間資訊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成功大學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辦理會員連絡事項。
二、 辦理會員互助合作及職業介紹事項。
三、 辦理獎助學金之籌設及運用事宜。
四、 辦理傑出會員之獎勵事項。
五、 辦理會員之康樂聯誼活動。
六、 協助會員深造及進修事項。
七、 協助母系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充實相關之設備。
八、 推動各項測量學術研究發展及應用事項。
九、 編印及發送會訊。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包括一般會員、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
第六條 凡具下列任一條件之人員,得申請為本會之一般會員:
一、國立成功大學測量工程學系及航空測量研究所之教職員(含離職或退休)。
二、國立成功大學測量工程學系(含研究所)之畢業生。
三、國立成功大學航空測量研究所之畢業生。
三、國立成功大學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含研究所)之畢業生。
四、國(省)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測量組畢業生。
五、國(省)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測量組畢業生。
六、曾參加國立成功大學舉辦之測量訓練班結業之學員。
第七條 國立成功大學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在學學生得申請為學生會員,並享有免繳會費之權利。
第八條 凡對母系或本會有重大特殊貢獻之個人,經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同意,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並享有免繳會費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 參加本會之會員大會行使提案權、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 對本會各項職務有被選舉權。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集會。
四、 獲得本會會訊及會員通訊錄。
五、 其他本會提供之福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 繳納會費。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三、 出席本會之各項集會。
四、 擔任本會之各項職務。
五、 參與本會各項服務。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或權益者,得經由理事會議決予以警告、停權之處份。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由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經決議後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及會長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 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 複決會員或理事會所提章程修改案。
三、 選舉與罷免會長、理事及監事。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五、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
六、 對理事會遴選之榮譽會員人選行使同意權。
七、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八、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九、 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 議決本會之解散。
十一、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 於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為會員大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理事會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開會時間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並於開會前一個月通知各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得由四分之一會員提出請求召開臨時會,時間及地點由會長決定,並於開會前兩週通告各會員參加。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置理事會,為本會常設之行政機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理事會理事任期與會長相同,為期兩年。會長為當然理事,另為強化系友會與母系之聯繫,系主任亦為當然理事,其餘理事七名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連選得連任。選舉前項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會員大會核備後行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執掌如下:
一、 審核會員資格。
二、 遴選榮譽會員人選提請會員大會決議。
三、 議決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之會員處份案並提請會員大會備查。
(不應是備查,例如除名,依本章種第十四條第8項規定,須送會員大會議決。 或可改為議決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之會員警告、停權處份案並提請會員大會備查,審議會員除名處份案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四、 編擬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五、 編擬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六、 研提常年會費調整案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七、 研提章程修改案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八、 召開年度會員大會及會員大會臨時會。
九、 辦理幹事及監事選舉。
十、 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十一、 會務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會長之命襄助處理本會事務。上述人員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會員大會備查。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下設各工作小組,分別掌理各該職責:
一、 會務組:掌理本會文書、議事、活動計劃之研擬、會員通訊錄之製 作及其他不屬各組之業務。
二、 財務組:掌理本會各項經費之籌募、會計、出納及保管事項。
三、 服務組:掌理本會組織發展、會員聯繫及活動計劃之執行。
四、 學術組:掌理本會會訊及有關刊物之編輯出版事項,及其他學術研究事宜。
除上述各組為常設外,得視會務需要增設其他小組,負責各相關事項之推動。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依前條規定所設立之工作小組,各組組長得由理事兼任之,或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各組之組員若干人由會長於會員中請任之。上述經理事會通過之各工作小組成員,報會員大會備查。
第二十六條 為協助會務之推展,會長得請會員數人擔任聯絡人,負責各地區會員之聯絡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議決,聘請顧問若干人。國立成功大學測量系歷任系主任及航空測量研究所歷任所長,均為本會當然顧問。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在任期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理事資格。
一、 自動提請辭職,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 有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之情節,經理事會議決處份者。
三、 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亦可舉行臨時理事會議,理事會議各項決議均應作成紀錄納入會訊。
第三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理事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各項議案須由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方得議決。但章程修改案應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議決。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之時間地點,應事先通知監事。
第六章 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與理事相同,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三條 監事不得兼任幹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職掌如下:
一、 監督會務之推展。
二、 查核經費之處裡。
三、 審查年度決算。
第三十五條 監事得列席幹事會(改為理事會),但不得參與議決。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費收入。
二、 會員捐助。
三、 基金及其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常年會費金額訂為新台幣三百元整,但得由理事會研提常年會費調整案,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調整之。
第三十八條 會員得選擇按年度繳交常年會費或繳交一次之永久會費,永久會費為常年會費之十五倍。
第三十九條 一般會員繳交常年會費,連續滿二十年得免繳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各項職務均為無給職。但辦理會務得支領差旅費。
第八章 章程之修改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改,由會員或理事會提出章程修改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出席會員大會,過半數出席會員議決通過後修改之。
第四十二條 章程修改案之提出,應由全體會員六分之一署名,會員超過三百人則應由二分之一會員代表署名,或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幹事會議決通過,始得提交會員大會討論。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均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亦同。

(來源IP:140.116.80.142) 2009-10-06 18: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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